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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物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作业的布告》(2011年第156号布告)
中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物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作业的布告》(2011年第156号布告)
依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见附件),现就监管作业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各省级质量技能监督局不再受理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33种产品的食物添加剂出产答应请求。
二、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食物添加剂出产企业制止出产上述33种产品,企业已出产的上述33种产品制止作为食物添加剂出厂出售,食物出产企业制止运用。
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能监督局应当撤回并刊出已同意的上述食物添加剂出产企业的出产答应证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企业由总局刊出,省级质量技能监督局发证的企业由省局刊出。2011年12月20日前应完结证书刊出作业。
四、各级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要加大监督法律力度,加强相关出产企业的监督查看,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产行为。相关状况及时陈述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GB2760-2011)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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